隨著特許經營在國內的迅速發展,特許經營各方面已經越來越重視特許經營合同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尤其是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對于雙方比較敏感的各種費用的繳納數額等情況,一般都非常仔細,會做比較詳細的約定。但是,對于合同提前解除,如何處理善后事宜,雙方卻較少關注,由此引起的各種糾紛,應引起業內人士的關注。
下面一則案例則于此相關。
2003年甲公司予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有效期六年的《特許經營合同》(下城“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在簽約后,一次性項乙公司交納特許 加盟金 20萬元;乙公司將其技術和商標使用權有償許可給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交納 加盟金 后,乙公司將全套技術資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交甲公司簽收;合同同時注明有關資料作為該合同的附件。合同簽訂后,雙方進入了籌備階段,甲公司開始招兵買馬,進行開業前的準備工作,乙公司則派出技術及設計人員前往甲公司,協助甲公司進行加盟店的選址和裝飾設計工作。
以后,由于甲公司主觀原因以及當地客觀環境的影響,甲公司的加盟店歷時兩年始終沒有開辦起來。其間,甲公司曾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雙方未就解約問題達成協議。甲公司于是在2000年底將乙公司訴之法庭,要求解除于乙公司的合同,退還20萬元的 加盟金 ,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從案件本身來講,如果只是判斷哪一方位約,本案并不復雜,但是由于涉及到特許經營的行業特點,對于 加盟金 退還與否,則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經濟糾紛的處理原則來對待。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在于誰是違約芳;二是合同提前解除 加盟金 是否要退還。針對上述焦點,雙方當事人均出示了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未將有關技術資料交甲公司鑒收,也未向甲公司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乙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越 加盟金 的性質,甲公司堅持應作為預付款或者定金看待,合同提前解除,已公司又有違約的情況下,乙公司應當退還 加盟金 。
乙公司則認為,有關技術資料已經作為合同福建交付甲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按約定提供可培訓的人員,以及可以提供技術指導的物業場所,而且由于加盟店遲遲不能開業,影響了乙公司在當地于其它客戶的合作,對乙公司的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甲公司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甲公司交付的 加盟金 是其加盟乙公司的入門費,乙公司只要履行了 加盟金 所承載的相應義務, 加盟金 就不存在返還的問題。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所簽訂合同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合法有效。甲公司在交付了 加盟金 和保證金后,沒有按照約定提供物業條件和人員共乙公司培訓,且就提前解除合同未于乙公司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仍未履行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
另,甲公司在履行了支付費用的義務后,再未履行其它義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下去,引起糾紛的發生識甲公司違約所致,甲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乙公司許可甲公司使用的品牌和經營模式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乙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交付相關技術資料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義務后, 加盟金 的價值已經實現了,如果甲公司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正常經營,即可獲得預期的效益。因此,對甲公司要求退還 加盟金 的要求不予支持。
加盟金 的收取,目前的依據主要是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特許經營各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但是《辦法》只是規定了收取 加盟金 的原則,對于收取的數額以及可能提供的特殊情況,比如本案中設計的合同提前解除, 加盟金 應是否退還的問題,則需要當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清楚,約定不明,就有可能出現糾紛。
在實際操作中,有相當一部分人,還不是太清楚 加盟金 的性質,就象本案中當事人甲公司一樣,把 加盟金 看作是一般的經濟合同中的預付款,因此也就有了提前解約時要求退還 加盟金 的想法。實際上,在一般情況下,特需經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納 加盟金 ,特許者也才可能巴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張以后的特許經營業務。
加盟金 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有了借船出海、快速完成資本積累過程的可能。但是,取得了特許經營資格并不于經營成功就想當然地劃等號,也就是說, 加盟金 識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地對價而非獲取預期收益的對價。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的經營運作,其經營中的商業風險,都是隨時可能發生的,加盟者不能期望在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后,自然就能消除創業及經營中的商業風險。同樣,要求特許者在收取 加盟金 及有關費用后,就一定承擔保證加盟者順利經營、獲得加盟者預期利益的責任,也是不合理又不現實的。
對于經營者來說,在獲取利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即使市場經濟的原則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則。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 加盟金 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在于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
所以, 加盟金 在實際履行開始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者有切實履行了 加盟金 承擔的相應義務,那么,即使中途解約, 加盟金 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鑒于目前的法律狀況,作為專業的法律機構,雖然我們可以在糾紛出現后,給被代理方提供及時的法律支持,但我們仍然希望業內人士,在從事特許經營業務前做好各種防范工作,包括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認真審核,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下面一則案例則于此相關。
2003年甲公司予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有效期六年的《特許經營合同》(下城“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在簽約后,一次性項乙公司交納特許 加盟金 20萬元;乙公司將其技術和商標使用權有償許可給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交納 加盟金 后,乙公司將全套技術資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交甲公司簽收;合同同時注明有關資料作為該合同的附件。合同簽訂后,雙方進入了籌備階段,甲公司開始招兵買馬,進行開業前的準備工作,乙公司則派出技術及設計人員前往甲公司,協助甲公司進行加盟店的選址和裝飾設計工作。
以后,由于甲公司主觀原因以及當地客觀環境的影響,甲公司的加盟店歷時兩年始終沒有開辦起來。其間,甲公司曾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雙方未就解約問題達成協議。甲公司于是在2000年底將乙公司訴之法庭,要求解除于乙公司的合同,退還20萬元的 加盟金 ,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從案件本身來講,如果只是判斷哪一方位約,本案并不復雜,但是由于涉及到特許經營的行業特點,對于 加盟金 退還與否,則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經濟糾紛的處理原則來對待。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在于誰是違約芳;二是合同提前解除 加盟金 是否要退還。針對上述焦點,雙方當事人均出示了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未將有關技術資料交甲公司鑒收,也未向甲公司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乙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越 加盟金 的性質,甲公司堅持應作為預付款或者定金看待,合同提前解除,已公司又有違約的情況下,乙公司應當退還 加盟金 。
乙公司則認為,有關技術資料已經作為合同福建交付甲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按約定提供可培訓的人員,以及可以提供技術指導的物業場所,而且由于加盟店遲遲不能開業,影響了乙公司在當地于其它客戶的合作,對乙公司的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甲公司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甲公司交付的 加盟金 是其加盟乙公司的入門費,乙公司只要履行了 加盟金 所承載的相應義務, 加盟金 就不存在返還的問題。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所簽訂合同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合法有效。甲公司在交付了 加盟金 和保證金后,沒有按照約定提供物業條件和人員共乙公司培訓,且就提前解除合同未于乙公司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仍未履行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
另,甲公司在履行了支付費用的義務后,再未履行其它義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下去,引起糾紛的發生識甲公司違約所致,甲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乙公司許可甲公司使用的品牌和經營模式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乙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交付相關技術資料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義務后, 加盟金 的價值已經實現了,如果甲公司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正常經營,即可獲得預期的效益。因此,對甲公司要求退還 加盟金 的要求不予支持。
加盟金 的收取,目前的依據主要是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特許經營各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但是《辦法》只是規定了收取 加盟金 的原則,對于收取的數額以及可能提供的特殊情況,比如本案中設計的合同提前解除, 加盟金 應是否退還的問題,則需要當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清楚,約定不明,就有可能出現糾紛。
在實際操作中,有相當一部分人,還不是太清楚 加盟金 的性質,就象本案中當事人甲公司一樣,把 加盟金 看作是一般的經濟合同中的預付款,因此也就有了提前解約時要求退還 加盟金 的想法。實際上,在一般情況下,特需經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納 加盟金 ,特許者也才可能巴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張以后的特許經營業務。
加盟金 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有了借船出海、快速完成資本積累過程的可能。但是,取得了特許經營資格并不于經營成功就想當然地劃等號,也就是說, 加盟金 識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地對價而非獲取預期收益的對價。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的經營運作,其經營中的商業風險,都是隨時可能發生的,加盟者不能期望在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后,自然就能消除創業及經營中的商業風險。同樣,要求特許者在收取 加盟金 及有關費用后,就一定承擔保證加盟者順利經營、獲得加盟者預期利益的責任,也是不合理又不現實的。
對于經營者來說,在獲取利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即使市場經濟的原則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則。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 加盟金 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在于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
所以, 加盟金 在實際履行開始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者有切實履行了 加盟金 承擔的相應義務,那么,即使中途解約, 加盟金 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鑒于目前的法律狀況,作為專業的法律機構,雖然我們可以在糾紛出現后,給被代理方提供及時的法律支持,但我們仍然希望業內人士,在從事特許經營業務前做好各種防范工作,包括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認真審核,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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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合同解約,加盟金是否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