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自2014年8月25日下午起,多家網店的“軟玻璃”類商品被網絡交易平臺強行下架。連云港馳尚貿易有限公司向網絡交易平臺投訴,上述多家網店銷售的“軟玻璃”類產品侵犯了其商標權。這次商標侵權投訴涉及70多家網店商家。根據上述報道,我們查得連云港馳尚貿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起獲得“軟玻璃”的中文商標。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紡織品毛巾、桌布(非紙質)、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塑料家居罩、杯紙墊(非紙質)、家電遮蓋物、門簾、洗滌用手套。有商家認為,“軟玻璃”屬于一種產品的通用名稱,應不予以注冊商標。實際上,針對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若符合相關要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另一方面,對于描述性商標,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具體分析商標無效宣告制度和描述性商標正當使用制度。
一、商標無效宣告制度
根據《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中第十條是關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標的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是關于禁止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以及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規定。第十二條是關于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限制條件的規定。
針對“軟玻璃”案,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宣告商標無效。《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那么該案以第十一條中哪一款作為無效理由更為合適,即以“軟玻璃”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還是以其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
1、可否以注冊商標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為由宣告“軟玻璃”無效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所指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商品法定的通用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稱,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的商品通用名稱。商品的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某一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本條是關于禁止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以及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規定。對于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其中所提到的“通用名稱”是針對本商品而言的。若該商標雖屬于某一產品的通用名稱,但并不是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不應認為其因屬通用名稱而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此外,標志本身雖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是經使用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特征,從而可以識別商品來源,那么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軟玻璃”是PVC塑料板的俗稱,可以作為該種材料的通用名稱。但現在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的類別是第二十四類中2405(毛巾)、2407(室內遮蓋物)、2408(洗滌用手套)類似群,核定商品包括:紡織品毛巾、桌布(非紙質)、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塑料家居罩、杯紙墊(非紙質)、家電遮蓋物、門簾、洗滌用手套。“軟玻璃”并不能作為代替其中任何一類商品的名稱。以“桌布(非紙質)”為例,根據材質的不同,桌布可以分為蕾絲桌布、混紡桌布、毛絨桌布、綢緞桌布等。“軟玻璃”不能涵蓋所有材質的桌布,也不能唯一直接指向桌布類產品。在核定商品中,“軟玻璃”可以用作桌布,也可以用于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門簾等。因此要以“軟玻璃”是任一一種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比較牽強。
2、可否以注冊商標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為由宣告“軟玻璃”無效
注冊商標為漢字“軟玻璃”,其中“玻璃”有固有含義,是一種硅酸鹽類非金屬材料。軟玻璃是一種PVC塑料材料俗稱,具有玻璃的質感,但又具有“軟”的特性。該種材料表面光滑、無裂縫,無氣泡、色澤均勻,具有耐熱、耐寒、抗老化、耐重壓、抗靜電、使用壽命長,且和玻璃相比抗沖擊、不易破損。其注冊商標的核定產品桌布(非紙質)、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塑料家居罩、杯紙墊(非紙質)、家電遮蓋物、門簾都可以是由“軟玻璃”材料制得的。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習慣,若將“軟玻璃”用于上述核定產品,容易使消費者認為系對商品主要原料的描述,而無法認知其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此外,商標權人于2012年提交商標申請,于2014年4月14日獲得商標專用權。“軟玻璃”并沒有因為商標權人的使用而獲得顯著性特征,將產品來源指向注冊商標權人。
因此任何單位或第三人可以就該商標用于上述核定產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而缺乏顯著性特征為由,宣告其無效。
二、描述性商標正當使用制度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應有所限制。商標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識別性,即購買者、消費者能夠通過不同的商標而區別相應的產品或者服務,防止購買者、消費者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描述性商標由于其商標詞匯本身具有描述性,無法直接起到區別商標來源的作用。
“軟玻璃”本身就是PVC塑料板的材料名稱。其他商家出于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主要原料的目的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導致來源混淆。商家在賣PVC塑料板制得的家居產品時,往往用“軟玻璃”代替“PVC塑料板”描述產品,例如“軟玻璃桌布”。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習慣,消費者通常會將“軟玻璃”視作桌布的材料,而不會將其視作桌布產品的商標。因此眾商家對“軟玻璃”的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
商標的功能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軟玻璃”商標權人,針對其他商家對于商品的描述以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對眾多商家進行投訴,以壟斷該材質商品的市場和收取高額許可費,主觀上具有惡意。商標權人的上述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業內和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對于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嚴厲遏制。
一、商標無效宣告制度
根據《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中第十條是關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標的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是關于禁止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以及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規定。第十二條是關于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限制條件的規定。
針對“軟玻璃”案,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宣告商標無效。《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那么該案以第十一條中哪一款作為無效理由更為合適,即以“軟玻璃”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還是以其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
1、可否以注冊商標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為由宣告“軟玻璃”無效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所指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商品法定的通用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稱,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的商品通用名稱。商品的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某一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本條是關于禁止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以及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規定。對于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其中所提到的“通用名稱”是針對本商品而言的。若該商標雖屬于某一產品的通用名稱,但并不是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不應認為其因屬通用名稱而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此外,標志本身雖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是經使用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特征,從而可以識別商品來源,那么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軟玻璃”是PVC塑料板的俗稱,可以作為該種材料的通用名稱。但現在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的類別是第二十四類中2405(毛巾)、2407(室內遮蓋物)、2408(洗滌用手套)類似群,核定商品包括:紡織品毛巾、桌布(非紙質)、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塑料家居罩、杯紙墊(非紙質)、家電遮蓋物、門簾、洗滌用手套。“軟玻璃”并不能作為代替其中任何一類商品的名稱。以“桌布(非紙質)”為例,根據材質的不同,桌布可以分為蕾絲桌布、混紡桌布、毛絨桌布、綢緞桌布等。“軟玻璃”不能涵蓋所有材質的桌布,也不能唯一直接指向桌布類產品。在核定商品中,“軟玻璃”可以用作桌布,也可以用于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門簾等。因此要以“軟玻璃”是任一一種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比較牽強。
2、可否以注冊商標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為由宣告“軟玻璃”無效
注冊商標為漢字“軟玻璃”,其中“玻璃”有固有含義,是一種硅酸鹽類非金屬材料。軟玻璃是一種PVC塑料材料俗稱,具有玻璃的質感,但又具有“軟”的特性。該種材料表面光滑、無裂縫,無氣泡、色澤均勻,具有耐熱、耐寒、抗老化、耐重壓、抗靜電、使用壽命長,且和玻璃相比抗沖擊、不易破損。其注冊商標的核定產品桌布(非紙質)、家具遮蓋物、家用塑料遮蓋物、塑料家居罩、杯紙墊(非紙質)、家電遮蓋物、門簾都可以是由“軟玻璃”材料制得的。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習慣,若將“軟玻璃”用于上述核定產品,容易使消費者認為系對商品主要原料的描述,而無法認知其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此外,商標權人于2012年提交商標申請,于2014年4月14日獲得商標專用權。“軟玻璃”并沒有因為商標權人的使用而獲得顯著性特征,將產品來源指向注冊商標權人。
因此任何單位或第三人可以就該商標用于上述核定產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而缺乏顯著性特征為由,宣告其無效。
二、描述性商標正當使用制度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應有所限制。商標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識別性,即購買者、消費者能夠通過不同的商標而區別相應的產品或者服務,防止購買者、消費者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描述性商標由于其商標詞匯本身具有描述性,無法直接起到區別商標來源的作用。
“軟玻璃”本身就是PVC塑料板的材料名稱。其他商家出于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主要原料的目的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導致來源混淆。商家在賣PVC塑料板制得的家居產品時,往往用“軟玻璃”代替“PVC塑料板”描述產品,例如“軟玻璃桌布”。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習慣,消費者通常會將“軟玻璃”視作桌布的材料,而不會將其視作桌布產品的商標。因此眾商家對“軟玻璃”的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
商標的功能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軟玻璃”商標權人,針對其他商家對于商品的描述以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對眾多商家進行投訴,以壟斷該材質商品的市場和收取高額許可費,主觀上具有惡意。商標權人的上述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業內和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對于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嚴厲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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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軟玻璃”注冊商標引發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