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節 品牌的概念
一、概念:
品牌是一個復合概念,它由品牌名稱、品牌認知、品牌聯想、品牌標志、品牌色彩、品牌包裝以及商標等要素組成。它是整體產品的一部分,是制造商為其產品規劃的商業名稱,基本功能是將制造商的產品與競爭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別開來。美國營銷學權威菲利普·構特勒認為:品牌就是一個名字、名詞、符號或設計,或是上述的總和,其目的是要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別于其他競爭者。
二、組成:
品牌是一個籠統的總名詞,它由品牌名稱、品牌標志和商標組織而成。品牌名稱指品牌中可用語言表達,即有可讀性的部分,如永久、牡丹、康佳、海爾等。品牌標志指品牌中可識別、辨認但不能用語言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色彩或字體,如可口可樂的英文圖案,太陽神的標志圖案。
三、與名稱的區別:
品牌不同于品稱,名稱只具有使人將事物辨別開來的功能,不體現事物的個性,而品牌則附有 商品 或服務的個性以及消費者的認同感,不是純物態的物品,它是商標、名稱、名詞、圖案、牌號等品牌形態的存在。因此 ,我們認為品牌是體現 商品 或服務個性和消費者認同感,象征生產經營者的信譽,被用來與其他 商品 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名稱、標志、包裝符號的組合。
現代品牌是在工業革命以后出現的。品牌代表著 商品 的質量,能起到開辟市場,維護和提高 商品 的競爭能力的作用。因此,品牌作為開展營銷活動的手段,已成為企業爭奪和占領市場的重要工具。
與大眾化、通俗化的“名牌”不同,品牌是一個專業化、科學化的術語,它們雖然相關聯,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第二節 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一、范圍:
各種紡織品和紡織服裝產品。
二、標注要求:
1、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和紡織服裝應標明纖維的名稱及其含量;
2、每件產品應標明纖維的名稱及其含量;
3、帶有里料的產品分別標明面料和里料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
4、含有填充物的產品應分別標明外套和和填充物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
5、由兩種及兩種以上不同織物拼綴的產品應分別標明每種織物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
6、在產品中起裝飾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標。
三、標注順序:
纖維名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纖維含量以成品中某種纖維含量占纖維總量的百分數表示。兩種及兩種以上纖維組分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纖維含量相同時,按下列規定的順序標注:
1、天然纖維與化纖維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天然纖維在前,化學纖維在后。
2、不同天然纖維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按絨(山羊絨、牦牛絨、駱駝絨、羊駝絨等)、羊毛、馬海毛、兔毛、絲(桑蠶絲、柞蠶絲等)、麻(亞麻、苧麻、黃麻、大麻等)、棉等順序排列:
3、不同化學纖維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一般按滌綸、睛綸、丙綸、銅氨、醋酯等順序排列。
四、含量允差
根據纖維種類和產品的品種,含量允差規定如下:
(一)純仿產品
1、棉:含量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棉或純綿;
2、蠶絲:含量纖維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蠶絲或純蠶絲(注明蠶種類);
3、麻:纖維含量為100%,標記為100%麻或純麻(注明麻纖維含量);
4、羊絨:含量為100%,標記為100%羊絨,由于山羊絨纖維中的形態變異及非人為混入羊毛的因素,羊絨纖維含量達95%及以上的產品,可標為100%羊絨。
5、羊毛纖維含量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
精梳產品:羊毛纖維的含量為95%以上,其余加固纖維為錦綸,滌綸時,可標記為純毛,(其中絨線20.8tex以上的針織絨線和毛針織品不允許含有非毛纖維);;有可見的,起裝飾作用纖維的產品,羊毛纖維含量為93%以上的,可標為純毛。
粗梳產品,錦綸、滌綸加固纖維和可見的,起裝飾作用的非羊毛
纖維的總含量不超過7%,羊毛纖維含量為93%以上時,可標為純毛(其中毛毯除經紗外,駝絨除地紗外不允許含有非毛纖維)。
6、化學纖維:化學纖維含量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化纖或純化纖(注明化學纖維名稱)。
(二)二組分纖維混紡或交織產品
1、羊絨含量為15%以上的產品,羊絨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3,其中粗梳織品為-4;羊絨含量為15%及以下的產品,羊絨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2,但羊絨含量最低不得低于5%。
2、毛混紡或交織產品,毛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3,其中粗梳毛織品為-4。
3、含麻的產品,麻纖維含量百分比允偏差為-4。
4、棉與化纖的混紡產品,棉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1.5;針織混紡產品棉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3,棉與化纖的交織產品,棉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5.
5、絲其他纖維的混紡或交織產品,絲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5
6、二組分化學纖維產品,其中性能較好的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5.
(三)三組分及三組分以上纖維混紡或交織產品
性能較好的纖維含量減少以及性能較差的纖維含量增加,其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按5.2規定的絕對值.
第三節 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
一、基本概念:
1、紡織品(textiles):經過紡織、印染或復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進一步加工的紡織工業產品的總稱。如:紗、線、繩、織物、毛巾、被單、毯、襪子、臺布等。
2、服裝:穿于人體起保護和裝飾作用的制品。
3、使用說明:向使用者傳達如何正確、安全使用產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說明書、標簽、標志等形式表達。
4、耐久性標簽:一直附著在產品身上,并能承受該產品使用說明中規定的使用過程,保持字跡清楚易讀的標簽。
二、基本原則:
1、使用說明是交付產品的組成部分;
2、使用說明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3、使用說明的所有內容應簡明、準確、科學、通俗易懂。
4、使用說明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夸大虛假的內容。
三、使用說明的內容:
1、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2、產品名稱
3、產品號型和規格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滌方法
6、使用和貯藏條件的注意事項
7、產品使用期限
8、產品標準編號
9、產品質量等級
10、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四、使用說明的形式:
1、根據產品的特點采用以下形式:(1)直接印刷或織造在產品上的使用說明;(2)縫合、粘貼或懸掛在產品上的標簽;(3)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上的使用說明;(4)粘貼在產品包裝上的標簽;(7)隨同產品提供的資料
2、產品的號型或規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等內容應采用耐久性標簽。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宜組合標注在一張標簽上。如采用耐久性標簽對產品的使用有影響時,例如:布匹、絨線和縫紉線、襪子等產品,則不可采用耐久性標簽。
3、如果產品被包裝、陳列或卷折,消費者不易發現產品本身上使用說明標注的信息,則還應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說明標注信息。
4、當幾種形式的使用說明同時出現時,應保證其內容的一致性。
五、使用說明的安放位置:
1、應附在產品上或包裝上的明顯部位或適當部位;
2、應按單件產品或銷售單元為單位提供;
3、耐久性標簽的位置:
(1)包裝產品的號型標志或規格等標簽一般可縫在后衣領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縫在門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褲子、裙子可縫在腰頭里子下沿。
(2)衣衫類產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等標簽一般可縫在左擺縫中下部,裙、褲類產品可縫在腰頭里子下沿或左邊裙側縫、褲側縫上部。
(3)圍巾、披肩類產品的標簽可縫在邊角處。
(4)領帶的標簽可縫在背面寬頭接縫或窄頭接縫處。
(5)家用紡織品上的標簽可縫在邊角處。
(6)布匹將標簽或吊牌附著在織物卷包末端上;刷印或織造在織邊上。
六、基本要求: 1、使用說明上的文字應清晰、醒目,圖形、符號應直觀、規范,文字、圖形,符號應直觀、規范。文字、圖形符號的顏色與背景色或底色應為對比色。
2、使用說明所用文字應為國家規定的規范漢字。可同時使用相應的漢語拼音、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但漢語拼音和外文的字體大小應不大于相應的漢字。
3、使用說明應由適當材料和方式制作,在產品使用壽命期內保持清晰易讀。
4、縫制在產品上的標簽,若縫邊多于一邊,所用材料應具有與基礎物相近的縮率。
一、概念:
品牌是一個復合概念,它由品牌名稱、品牌認知、品牌聯想、品牌標志、品牌色彩、品牌包裝以及商標等要素組成。它是整體產品的一部分,是制造商為其產品規劃的商業名稱,基本功能是將制造商的產品與競爭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別開來。美國營銷學權威菲利普·構特勒認為:品牌就是一個名字、名詞、符號或設計,或是上述的總和,其目的是要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別于其他競爭者。
二、組成:
品牌是一個籠統的總名詞,它由品牌名稱、品牌標志和商標組織而成。品牌名稱指品牌中可用語言表達,即有可讀性的部分,如永久、牡丹、康佳、海爾等。品牌標志指品牌中可識別、辨認但不能用語言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色彩或字體,如可口可樂的英文圖案,太陽神的標志圖案。
三、與名稱的區別:
品牌不同于品稱,名稱只具有使人將事物辨別開來的功能,不體現事物的個性,而品牌則附有 商品 或服務的個性以及消費者的認同感,不是純物態的物品,它是商標、名稱、名詞、圖案、牌號等品牌形態的存在。因此 ,我們認為品牌是體現 商品 或服務個性和消費者認同感,象征生產經營者的信譽,被用來與其他 商品 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名稱、標志、包裝符號的組合。
現代品牌是在工業革命以后出現的。品牌代表著 商品 的質量,能起到開辟市場,維護和提高 商品 的競爭能力的作用。因此,品牌作為開展營銷活動的手段,已成為企業爭奪和占領市場的重要工具。
與大眾化、通俗化的“名牌”不同,品牌是一個專業化、科學化的術語,它們雖然相關聯,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第二節 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一、范圍:
各種紡織品和紡織服裝產品。
二、標注要求:
1、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和紡織服裝應標明纖維的名稱及其含量;
2、每件產品應標明纖維的名稱及其含量;
3、帶有里料的產品分別標明面料和里料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
4、含有填充物的產品應分別標明外套和和填充物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
5、由兩種及兩種以上不同織物拼綴的產品應分別標明每種織物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
6、在產品中起裝飾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標。
三、標注順序:
纖維名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纖維含量以成品中某種纖維含量占纖維總量的百分數表示。兩種及兩種以上纖維組分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纖維含量相同時,按下列規定的順序標注:
1、天然纖維與化纖維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天然纖維在前,化學纖維在后。
2、不同天然纖維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按絨(山羊絨、牦牛絨、駱駝絨、羊駝絨等)、羊毛、馬海毛、兔毛、絲(桑蠶絲、柞蠶絲等)、麻(亞麻、苧麻、黃麻、大麻等)、棉等順序排列:
3、不同化學纖維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一般按滌綸、睛綸、丙綸、銅氨、醋酯等順序排列。
四、含量允差
根據纖維種類和產品的品種,含量允差規定如下:
(一)純仿產品
1、棉:含量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棉或純綿;
2、蠶絲:含量纖維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蠶絲或純蠶絲(注明蠶種類);
3、麻:纖維含量為100%,標記為100%麻或純麻(注明麻纖維含量);
4、羊絨:含量為100%,標記為100%羊絨,由于山羊絨纖維中的形態變異及非人為混入羊毛的因素,羊絨纖維含量達95%及以上的產品,可標為100%羊絨。
5、羊毛纖維含量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
精梳產品:羊毛纖維的含量為95%以上,其余加固纖維為錦綸,滌綸時,可標記為純毛,(其中絨線20.8tex以上的針織絨線和毛針織品不允許含有非毛纖維);;有可見的,起裝飾作用纖維的產品,羊毛纖維含量為93%以上的,可標為純毛。
粗梳產品,錦綸、滌綸加固纖維和可見的,起裝飾作用的非羊毛
纖維的總含量不超過7%,羊毛纖維含量為93%以上時,可標為純毛(其中毛毯除經紗外,駝絨除地紗外不允許含有非毛纖維)。
6、化學纖維:化學纖維含量為100%的產品,標記為100%化纖或純化纖(注明化學纖維名稱)。
(二)二組分纖維混紡或交織產品
1、羊絨含量為15%以上的產品,羊絨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3,其中粗梳織品為-4;羊絨含量為15%及以下的產品,羊絨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2,但羊絨含量最低不得低于5%。
2、毛混紡或交織產品,毛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3,其中粗梳毛織品為-4。
3、含麻的產品,麻纖維含量百分比允偏差為-4。
4、棉與化纖的混紡產品,棉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1.5;針織混紡產品棉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3,棉與化纖的交織產品,棉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5.
5、絲其他纖維的混紡或交織產品,絲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5
6、二組分化學纖維產品,其中性能較好的纖維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為-5.
(三)三組分及三組分以上纖維混紡或交織產品
性能較好的纖維含量減少以及性能較差的纖維含量增加,其含量百分比允許偏差按5.2規定的絕對值.
第三節 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
一、基本概念:
1、紡織品(textiles):經過紡織、印染或復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進一步加工的紡織工業產品的總稱。如:紗、線、繩、織物、毛巾、被單、毯、襪子、臺布等。
2、服裝:穿于人體起保護和裝飾作用的制品。
3、使用說明:向使用者傳達如何正確、安全使用產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說明書、標簽、標志等形式表達。
4、耐久性標簽:一直附著在產品身上,并能承受該產品使用說明中規定的使用過程,保持字跡清楚易讀的標簽。
二、基本原則:
1、使用說明是交付產品的組成部分;
2、使用說明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3、使用說明的所有內容應簡明、準確、科學、通俗易懂。
4、使用說明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夸大虛假的內容。
三、使用說明的內容:
1、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2、產品名稱
3、產品號型和規格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滌方法
6、使用和貯藏條件的注意事項
7、產品使用期限
8、產品標準編號
9、產品質量等級
10、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四、使用說明的形式:
1、根據產品的特點采用以下形式:(1)直接印刷或織造在產品上的使用說明;(2)縫合、粘貼或懸掛在產品上的標簽;(3)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上的使用說明;(4)粘貼在產品包裝上的標簽;(7)隨同產品提供的資料
2、產品的號型或規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等內容應采用耐久性標簽。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宜組合標注在一張標簽上。如采用耐久性標簽對產品的使用有影響時,例如:布匹、絨線和縫紉線、襪子等產品,則不可采用耐久性標簽。
3、如果產品被包裝、陳列或卷折,消費者不易發現產品本身上使用說明標注的信息,則還應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說明標注信息。
4、當幾種形式的使用說明同時出現時,應保證其內容的一致性。
五、使用說明的安放位置:
1、應附在產品上或包裝上的明顯部位或適當部位;
2、應按單件產品或銷售單元為單位提供;
3、耐久性標簽的位置:
(1)包裝產品的號型標志或規格等標簽一般可縫在后衣領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縫在門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褲子、裙子可縫在腰頭里子下沿。
(2)衣衫類產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等標簽一般可縫在左擺縫中下部,裙、褲類產品可縫在腰頭里子下沿或左邊裙側縫、褲側縫上部。
(3)圍巾、披肩類產品的標簽可縫在邊角處。
(4)領帶的標簽可縫在背面寬頭接縫或窄頭接縫處。
(5)家用紡織品上的標簽可縫在邊角處。
(6)布匹將標簽或吊牌附著在織物卷包末端上;刷印或織造在織邊上。
六、基本要求: 1、使用說明上的文字應清晰、醒目,圖形、符號應直觀、規范,文字、圖形,符號應直觀、規范。文字、圖形符號的顏色與背景色或底色應為對比色。
2、使用說明所用文字應為國家規定的規范漢字。可同時使用相應的漢語拼音、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但漢語拼音和外文的字體大小應不大于相應的漢字。
3、使用說明應由適當材料和方式制作,在產品使用壽命期內保持清晰易讀。
4、縫制在產品上的標簽,若縫邊多于一邊,所用材料應具有與基礎物相近的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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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商品品牌與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