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收費、長期合作是判定 特許經營 模式的三要素。
跨越“灰色地帶”
一位一直以 特許經營 方式發(fā)展加盟店的某服裝品牌企業(yè)的負責人,在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的態(tài)度頗值得玩味。當記者提及“ 特許經營 ”這樣的字眼,他急忙回避,說自己的公司不是 特許經營 企業(yè),只是一個服裝品牌商,招商主要是招經銷商而已。
企業(yè)刻意回避“特許”字眼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法規(guī)的回避。他們的心態(tài)是:不愿意成為監(jiān)管的對象,更不愿意再多一個婆婆。但是對投資人來說,盟主的身份則關系到發(fā)生糾紛時是否可以適用《商業(yè) 特許經營 管理條例》進行投訴和索賠。
經營模式的“灰色地帶”
“ 特許經營 和其他的一些營銷模式之間有一些‘灰色地帶’,不是非常明確。”中國 特許經營 協(xié)會秘書長裴亮表示。比如,某公司賣照相設備,后來總部決定不做這個生意了,那么他的經銷店要停止營業(yè),對于這些經銷商來講這種情況會帶來有很大的壓力。
如果是傳統(tǒng)的經銷方式,經銷商和總部完全是買家和賣家的關系,總部把商品賣給經銷商,經銷商怎么賣,能否賣掉,責任全在經銷商。但是以上這種情況又不能完全屬于傳統(tǒng)經銷。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作為企業(yè)總部,當然是希望不要把自己劃到 特許經營 的范疇之內,以減少一些法律上的風險和責任。持這種心態(tài)的企業(yè)目前在市場當中頗普遍性。
記者調查中還發(fā)現(xiàn),以產品銷售為中心的企業(yè)將自己的模式直接改稱為分銷。雖然其分銷商也使用其品牌,但形式上似乎與 特許經營 還有些差別。
還有一種變通方法似乎動作更大:企業(yè)與自己旗下的幾家加盟店全部重新簽訂合同,由總部控股51%,使加盟店在形式上全部變成直營店。這樣使企業(yè)由 特許經營 的身份轉變成控股公司。
收費不是 特許經營 的根本判定標準
對于投資人來說,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己投資的項目是否屬于 特許經營 這種業(yè)態(tài),是否適用《條例》是需要分辨清楚的。裴亮給出了三個要素,品牌授權、收費、長期合作。
特許經營 的一個核心要素是品牌授權,這意味著經營者,無論其名為經銷商、加盟商還是合作伙伴,只要被授權使用其品牌(包括logo標識)就具備了 特許經營 的重要標志。
還有一個要素就是收費,也就是說投資人使用了總部的品牌和一些技術支持等無形資產要向總部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在這一點上往往是不容易確認的環(huán)節(jié),因為不是所有的特許企業(yè)都是按照規(guī)范標準化的模式去收錢。按標準的操作方式,盟主應該收取加盟費、特權使用費、保證金、廣告基金四項費用,但并不是每一個特許體系都會收這些錢,有一些企業(yè)是免加盟費的,也有一些企業(yè)不收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如果單從費用收取與否判斷一個企業(yè)是不是 特許經營 是有失偏頗的。
以零售企業(yè)為例,它招募加盟商之后,不收加盟商品牌費,加盟商作為銷售終端幫助它銷售商品,總部在向加盟商供貨的時候,會預留出差價作為回報。因此, 特許經營 收取費用方面是非常靈活多變的。企業(yè)如果以沒有收加盟費的名義,將自己排除在 特許經營 范疇之外是不客觀的。
第三,盟主與加盟商是長期合作的關系。特許總部和加盟商之間的合作以合同為依據(jù),雙方是共同合作,分擔風險,按照新的條例規(guī)定,雙方簽訂協(xié)議應該至少是三年,除非雙方有特殊協(xié)議。這個期限在國外一般都是十年,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反映的是雙方長期合作的關系。這也是 特許經營 重要的特點。
因此,投資人考察一個企業(yè),他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具備這三方面的要素,如果具備了,可能其中有一些不是那么嚴絲合縫,但是本質上具備這樣的特點,就應該把它視為 特許經營 。
回到文章開始的例子,如果總部和經銷商有長期合作的關系,經銷商長期銷售它的產品,并使用了總部的LOGO、店面的形象,雙方也有長期合作的關系,之間雖然沒有費用的發(fā)生,但是其中可能會隱含一些因為知識產權的授權和其他變相收費的發(fā)生,就可以認定為 特許經營 業(yè)態(tài)。經銷商就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索賠。
不過 特許經營 在中國的發(fā)展只有十幾年歷史,各種問題都可能出現(xiàn)。這時候,對于投資人來說,需要把握 特許經營 的本質,但對于商務主管部門來說,研究這個領域內林林總總的問題還任重而道遠。
跨越“灰色地帶”
一位一直以 特許經營 方式發(fā)展加盟店的某服裝品牌企業(yè)的負責人,在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的態(tài)度頗值得玩味。當記者提及“ 特許經營 ”這樣的字眼,他急忙回避,說自己的公司不是 特許經營 企業(yè),只是一個服裝品牌商,招商主要是招經銷商而已。
企業(yè)刻意回避“特許”字眼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法規(guī)的回避。他們的心態(tài)是:不愿意成為監(jiān)管的對象,更不愿意再多一個婆婆。但是對投資人來說,盟主的身份則關系到發(fā)生糾紛時是否可以適用《商業(yè) 特許經營 管理條例》進行投訴和索賠。
經營模式的“灰色地帶”
“ 特許經營 和其他的一些營銷模式之間有一些‘灰色地帶’,不是非常明確。”中國 特許經營 協(xié)會秘書長裴亮表示。比如,某公司賣照相設備,后來總部決定不做這個生意了,那么他的經銷店要停止營業(yè),對于這些經銷商來講這種情況會帶來有很大的壓力。
如果是傳統(tǒng)的經銷方式,經銷商和總部完全是買家和賣家的關系,總部把商品賣給經銷商,經銷商怎么賣,能否賣掉,責任全在經銷商。但是以上這種情況又不能完全屬于傳統(tǒng)經銷。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作為企業(yè)總部,當然是希望不要把自己劃到 特許經營 的范疇之內,以減少一些法律上的風險和責任。持這種心態(tài)的企業(yè)目前在市場當中頗普遍性。
記者調查中還發(fā)現(xiàn),以產品銷售為中心的企業(yè)將自己的模式直接改稱為分銷。雖然其分銷商也使用其品牌,但形式上似乎與 特許經營 還有些差別。
還有一種變通方法似乎動作更大:企業(yè)與自己旗下的幾家加盟店全部重新簽訂合同,由總部控股51%,使加盟店在形式上全部變成直營店。這樣使企業(yè)由 特許經營 的身份轉變成控股公司。
收費不是 特許經營 的根本判定標準
對于投資人來說,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己投資的項目是否屬于 特許經營 這種業(yè)態(tài),是否適用《條例》是需要分辨清楚的。裴亮給出了三個要素,品牌授權、收費、長期合作。
特許經營 的一個核心要素是品牌授權,這意味著經營者,無論其名為經銷商、加盟商還是合作伙伴,只要被授權使用其品牌(包括logo標識)就具備了 特許經營 的重要標志。
還有一個要素就是收費,也就是說投資人使用了總部的品牌和一些技術支持等無形資產要向總部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在這一點上往往是不容易確認的環(huán)節(jié),因為不是所有的特許企業(yè)都是按照規(guī)范標準化的模式去收錢。按標準的操作方式,盟主應該收取加盟費、特權使用費、保證金、廣告基金四項費用,但并不是每一個特許體系都會收這些錢,有一些企業(yè)是免加盟費的,也有一些企業(yè)不收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如果單從費用收取與否判斷一個企業(yè)是不是 特許經營 是有失偏頗的。
以零售企業(yè)為例,它招募加盟商之后,不收加盟商品牌費,加盟商作為銷售終端幫助它銷售商品,總部在向加盟商供貨的時候,會預留出差價作為回報。因此, 特許經營 收取費用方面是非常靈活多變的。企業(yè)如果以沒有收加盟費的名義,將自己排除在 特許經營 范疇之外是不客觀的。
第三,盟主與加盟商是長期合作的關系。特許總部和加盟商之間的合作以合同為依據(jù),雙方是共同合作,分擔風險,按照新的條例規(guī)定,雙方簽訂協(xié)議應該至少是三年,除非雙方有特殊協(xié)議。這個期限在國外一般都是十年,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反映的是雙方長期合作的關系。這也是 特許經營 重要的特點。
因此,投資人考察一個企業(yè),他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具備這三方面的要素,如果具備了,可能其中有一些不是那么嚴絲合縫,但是本質上具備這樣的特點,就應該把它視為 特許經營 。
回到文章開始的例子,如果總部和經銷商有長期合作的關系,經銷商長期銷售它的產品,并使用了總部的LOGO、店面的形象,雙方也有長期合作的關系,之間雖然沒有費用的發(fā)生,但是其中可能會隱含一些因為知識產權的授權和其他變相收費的發(fā)生,就可以認定為 特許經營 業(yè)態(tài)。經銷商就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索賠。
不過 特許經營 在中國的發(fā)展只有十幾年歷史,各種問題都可能出現(xiàn)。這時候,對于投資人來說,需要把握 特許經營 的本質,但對于商務主管部門來說,研究這個領域內林林總總的問題還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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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特許經營模式的三要素:品牌、收費、長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