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在理財平臺發布任一理財產品(包含但不限于基金、保險理財、銀行理財等)的賣家。
第三條 【入駐原則】理財平臺下設一級類目。理財賣家有權入駐經營類目。
第四條 【入駐基本條件】理財平臺賣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入駐基本條件:
(一) 提供合格的以下資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 保險公司作為保險理財產品的賣家應提供保監會認可的從業資質;基金公司作為基金產品的賣家應提供證監會認可的從業資質;銀行作為銀行理財產品的賣家應提供銀監會認可的從業資質。
3、 提供入駐平臺的公司信息表;
(二) 符合淘寶網理財類目運營要求;
(三) 有效簽署相關入駐協議;
(四) 通過支付寶商家實名認證及淘寶認證;
(五) 按協議繳納相關費用;
(六) 保險理財的附加需求:
1、 保險公司近一年內理財產品的預期投資收益率的實際兌現率為90%以上,且實際收益率與預期收益率偏差不得高于10%(或保險公司近一年無收益無法兌付的案例);
2、 保險公司至少能夠在全國15個以上的省開放線上產品銷售;
3、 合作的保險理財產品無初始費用,銷售期滿無提現費用,無進入門檻;
4、 合作的保險理財產品能夠在線退保,在線回訪;
5、 保險理財新品上線15天內,不得參加大型市場活動。
第五條 【費用】保險公司入駐保證金:保證金賬戶按按協議充值足額保證金,一般為100001元。基金公司入駐不設保證金。
第六條 【主動退出】賣家有權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申請退出理財平臺相關類目或類目細分市場,但須按雙方簽署的協議約定提前通知理財平臺并按約協商處理。
第七條 【清退】賣家如出現以下任一情形,理財平臺有權將其清退:
(一) 因違規行為累計扣分達到四十八分;
(二) 不再符合相應入駐條件;
(三) 相關入駐協議已終止。
第八條 【退出再申請】賣家退出后可重新申請入駐理財平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賣家申請主動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須間隔半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駐申請;
(二) 賣家被清退的,自被清退之日起須間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駐申請。
第九條 【違規扣分】賣家違規所扣分數將在每個自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清零。若投訴須進行跨年度處理的,則所扣分值記錄到下一個自然年中。
第十條 【資源位和活動參與權】店鋪扣分達到十二分的,公示警告7天,取消7天的資源位和活動參與權;店鋪扣分達到二十四分的,公示警告30天,取消30天的資源位和活動參與權;店鋪扣分達到三十六分的,公示警告90天,取消90天的資源位和活動參與權;店鋪扣分達到四十八分的,清退出理財平臺,并追回欠款。
理財賣家管理規則細則:
環節 |
序號 |
項目 |
違反扣分值 |
同時處理 |
【發布違規】 |
第1條 |
賣家發布的理財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監管機構的認可或批準; |
-12 |
相關商品下架 |
第2條 |
賣家發布的理財產品信息不能與理財產品本身信息相符,其真實、準確、有效性屬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12 |
相關商品下架 |
|
第3條 |
賣家理財產品的展示材料,未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理財產品買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的條款,了解理財產品的具體情況。 |
-6 |
相關商品下架 |
|
第4條 |
賣家在未與淘寶平臺確認,即私自修改淘寶平臺已經確認的銷售資料,宣傳文檔。 |
-6 |
相關商品下架 |
|
【行為違規】 |
第5條 |
賣家與買家就其在理財平臺已發布產品達成購買意向后,引導買家在理財平臺外進行交易。 |
-12 |
|
第6條 |
賣家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詆毀其他賣家或其他產品。 |
-12 |
相關商品下架 |
|
第7條 |
賣家針對從淘寶渠道用戶發布促銷短信,郵件以及電話營銷之類,未與淘寶事先確認相關信息。 |
-6 |
|
|
第8條 |
賣家未保證理財產品買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泄露或盜用買家個人信息或訂單信息。 |
-12 |
|
|
第9條 |
對買家實施辱罵、恐嚇、威脅等行為。 |
-12 |
|
|
第10條 |
賣家未保證理財產品買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泄露或盜用買家個人信息或訂單信息。 |
-12 |
|
|
【系統違規】 |
第11條 |
系統出現嚴重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買家付款后無法購買成功,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理財平臺,或未給出解決問題需要的時間及在此期間內解決問題; |
-3 |
店鋪監管 |
第12條 |
賣家發布的商品問題或者系統問題嚴重影響整體用戶體驗,且沒有及時響應處理。 |
-3 |
店鋪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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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未應按照協議繳納相關費用。 |
-3 |
店鋪監管 |
|
第14條 |
入駐材料的任何變更(或失效)應自變更(或失效)之日起未在三十日內向理財平臺報備; |
-3 |
店鋪監管 |
|
第15條 |
賣家要對已與理財平臺對接的系統做更新發布或接口變更,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前告知運營和產品經理而擅自變更系統; |
-3 |
店鋪監管 |
|
第16條 |
賣家須進行系統發布,出現影響理財平臺正常交易的行為; |
-3 |
店鋪監管 |
|
第17條 |
賣家與理財平臺確定發布時間的開發項目,未于指定時間內上線,未因合理原因擅自拖延上線進度。 |
-6 |
店鋪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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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淘寶網理財賣家管理規則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