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陸豐市一服裝店主蔡曉青將顧客視頻截圖發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本報去年12月11日曾報道)。近日,汕尾市中院對該起人肉搜索案進行公開宣判,維持原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
這是一起因網上人肉引起的悲劇。去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32號其“格仔店”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當天晚上6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經常帶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煩幫忙轉發”的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
人肉偷衣服的微博發出一個多小時后,網上的人肉搜索就將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這些信息也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出。一時間,在網絡上對徐某的各種批評甚至辱罵開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學和社會上很多人對她的非議。兩日后,徐某在陸豐市東海鎮茫洋河跳河自殺。
同日12時許,徐某的父親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誹謗是小偷,造成惡劣影響而自殺。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服裝店對蔡曉青進行盤問,并將其抓獲歸案。
案發后,蔡曉青的父母與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議書:蔡曉青一次性賠償徐某父母12萬元。
汕尾市城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中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依法懲處。鑒于案發后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的親屬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罰,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青不服上訴,汕尾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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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廣州一服裝店主發起人肉搜索致“小偷”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