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從 華潤萬家 金融街店購買6袋大米,總價408元,發現全部過期,遂依據《食品安全法》索賠10倍,誰料店方只給200元。昨天,北京晨報記者采訪該店,該店負責人拒絕給予回應。律師認為,售賣過期食品已是違法,和消費者“討價還價”更不妥。
9月4日,馬先生在 華潤萬家 金融街店購買了6袋福久糙米,每袋68元,一共408元,之后他發現所有大米均已過期,就找到超市退貨,并索要賠償。我國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馬先生提出10倍賠償,沒想到“超市特別強勢,說最多賠200元”。
昨天,記者見到馬先生購買的大米和購物小票、發票等,發現6袋大米均為2013年9月3日生產,保質期至2015年9月2日,購物小票顯示馬先生購物時間為今年9月4日,也就是說購買大米時已過期兩天。
記者隨后聯系到該店店長,不過對方表示自己無權接受采訪,門店經理會與記者聯系。但截至記者截稿,尚未得到該店回復。馬先生表示,如果超市堅持不賠償,會走法律程序維權。
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的張雪東律師稱,不管是普通消費者還是知假買假者,只要有證據證明食品確已過期,法院肯定會支持索賠,超市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的做法實在不妥。
9月4日,馬先生在 華潤萬家 金融街店購買了6袋福久糙米,每袋68元,一共408元,之后他發現所有大米均已過期,就找到超市退貨,并索要賠償。我國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馬先生提出10倍賠償,沒想到“超市特別強勢,說最多賠200元”。
昨天,記者見到馬先生購買的大米和購物小票、發票等,發現6袋大米均為2013年9月3日生產,保質期至2015年9月2日,購物小票顯示馬先生購物時間為今年9月4日,也就是說購買大米時已過期兩天。
記者隨后聯系到該店店長,不過對方表示自己無權接受采訪,門店經理會與記者聯系。但截至記者截稿,尚未得到該店回復。馬先生表示,如果超市堅持不賠償,會走法律程序維權。
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的張雪東律師稱,不管是普通消費者還是知假買假者,只要有證據證明食品確已過期,法院肯定會支持索賠,超市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的做法實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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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華潤萬家買到過期大米 消費者索賠10倍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