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做廣告的目的就是為了推銷商品。那么,怎樣提高廣告的吸引力呢?不少商家自然想到了找明星做 代言 人,試圖通過名人效應使自己的產品快速打入市場。的確,用明星做廣告會特別吸引眼球,對于迅速擴展知名度和激發社會效應,無疑頗有裨益。尤其是明星偶像有很強的心理感召力,他們能誘導消費者注意廣告并激發起購買欲望,對銷量及品牌的推廣和提升都能明顯見效。但是,請明星 代言 成本不菲,效果也未必盡如理想,商家要算過值不值。
A.請明星要算好成本賬
請明星 代言 的代價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對企業的壓力可謂不輕,從成本角度考慮,能免則免。產品在市場初入階段,借助明星的名氣打開品牌知名度不失為高招。但如果品牌在市場上已有相當的知名度,包裝比較成熟,并且擁有良好的營銷渠道時,就未必要請 代言 人了。特別是品牌知名度已經很高,用明星來賺取知名度的效果將遠不如前,而且知名度不等于美譽度、忠誠度,更不等于購買力,如今消費者越來越理智,明星 代言 對商品購買的影響也逐漸減弱。事實上,很多商品在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放棄使用明星 代言 ,也并沒有使品牌形象或知名度受損或檔次下降。
其實,請明星 代言 品牌是品牌包裝和營銷的一種手段,如果明星選擇得成功,明星與品牌就能相得益彰,實現雙贏。反之則雙輸。現實中有不少企業不管自己的產品是什么,也不管選擇的明星在社會上的美譽度如何,只要對方有名,就高價請其做形象 代言 人,效果自然不佳。還有就是頻繁更換形象 代言 人,甚至一年換幾個,搞得消費者莫名其妙。這樣做廣告,等于費錢不討好。因此,企業在算好成本賬后,要選準和善用 代言 人。
B.明星 代言 有風險
首先,明星公眾形象要健康、正面。明星 代言 產品本身風險較高,容易造成“追星效應”:喜歡該明星的顧客可能會買,不喜歡的則可能不買。因為明星的形象就代表了品牌形象,一旦明星爆出丑聞,必將禍及品牌,影響產品銷售。企業要為 代言 明星的負面影響埋單,而且負面影響的時間甚至遠比 代言 時間長。所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就是這個道理。當初趙薇穿著軍旗服挨打,趙薇 代言 的品牌就未能幸免于難。據悉,在成都,就發生數十塊印有趙薇形象的廈新手機廣告牌一夜之間不見了蹤影。
另外,即便形象健康的明星,也不能確保他(她)能一直保持正面健康的形象,說不定哪天就會爆出個冷門。因此,在簽約的時候一定要約定,如果明星在受聘期間發生有損企業形象的事件或言行,明星應對此承擔責任甚至作出賠償。還有些明星雖然當紅但可能正走下坡路,有的甚至已經面臨破產或有其他不良傳聞等,選擇 代言 人之前一定要作詳細的調查了解。總之,品行不端的明星不用,緋聞不斷的明星慎用,品行不穩定的明星忌用。當然,如果只是短期借用一下他(她)的影響力,而且能夠冒得起風險的話,也不妨試試。因西安寶馬案“一夜成名”的18歲小伙劉亮成了某汽車廠商的形象 代言 人,后續新聞的利弊就見仁見智了。
其次,明星形象或影響力要與品牌定位相匹配,講究門當戶對。明星的選擇若與廣告的產品不吻合,會給人牽強附會之感。
C.莫讓明星成燙手山芋
最好是找正在當紅的明星,如果不是當紅明星,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成長性,但即使是弱勢品牌,也不要找過氣的廉價明星,因為這不僅不能提升品牌,反而會給品牌造成一種沒落的印象。
請明星 代言 還要參照競爭對手的 代言 人,要找就找比競爭對手強的 代言 人。不然等于自己承認了和競爭對手的差距,這無疑是失敗之舉。另外,請新明星 代言 還必須超越前任的 代言 明星,若明星形象下降則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也不要請同行曾經用過、已經棄用的明星,那樣很容易給消費者造成印象混淆,搞不清楚明星到底給誰 代言 。明星的過度曝光、 代言 產品過多,會產生“稀釋效應”,導致品牌的可信度下降,讓企業得不償失。
請明星一定要委托能直接接洽明星的廣告公司,直接跟明星本人接洽,這不但能使成本易于控制,而且細節溝通也較為有效。明星請了之后,就要講究如何運用。有的企業明星是請好了,卻缺乏必要的規劃、策劃工作,結果明星成了燙手山芋。
企業花重金請明星,就要用好這個 代言 人。事實上,請明星 代言 應該先有一個系統的策劃之后才來決定啟動。明星既然已經請好了,就應充分挖掘和利用他的有利資源。明星的檔次與宣傳推廣的投入應該相匹配。明星最大的資源就是知名度和號召力,企業只有在品牌營銷中大量應用,其 代言 的價值才能體現。運用明星 代言 一定要將明星與品牌進行有機整合,讓明星為品牌的文化演繹服務。須知明星再大牌也只是一片烘托品牌的綠葉,明星做廣告是要為品牌服務的。尤其當明星請得不是那么理想時,比如門不當戶不對,明星與品牌氣質不搭配,或者因為某些原因請了不如競爭對手強的 代言 人,還要利用出色的創意制作來改善這種狀況。
現實中,許多明星隨意修改廣告創意,令廠家和廣告公司頗感頭疼,所以簽合約時一定要寫上廣告創意由廠家定奪,不妨先把創意跟明星溝通好,并清楚列明,讓明星同意,以防明星喧賓奪主,搶占了品牌宣傳的風頭,結果消費者記住了名人卻想不起品牌,那真是做了冤大頭了。
[我們的思考]
明星 代言 未必能讓品牌“火”一把
在競爭日趨激烈、新產品不斷涌現的當今市場,起用明星做 代言 人確有可取之處。于是越來越多的廠商試圖依靠明星效應擴大產品的知名度,明星的廣告熱度也就越來越高。但盲目跟風找明星做 代言 人會事與愿違,據報載,我國企業盲目追星每年造成的損失保守估計也超過10億元。
明星做 代言 人的優勢,在于明星的知名度與影響力,至少消費者會認為這里面有明星的信譽擔保,因而明星做 代言 人就比普通人對企業的宣傳作用更大。但明星也是凡人,一般只看錢辦事,要他們對產品的質量、信譽負責,那是不可能的。企業若一味盲目地濫用明星,不考慮明星形象、氣質與產品的關聯性,對企業非但沒有好的營銷效果,反而有損產品形象,讓人誤以為是企業的產品賣不出去了的一種不得已行為。
其實,請明星做 代言 人只是一種廣告表現的手段,是否采用明星做 代言 人,關鍵是看他們能否很好地表達產品的特性以及是否符合品牌發展的階段性需要,以期達到提升品牌促進銷售的效果。企業不一定需用大牌明星 代言 ,請大明星 代言 的效果未必總勝過普通人。例如做火了婷美保健內衣的,僅是在賓館工作的鄰家女孩倪虹潔,廣告代價極小,其效果卻猶勝后來花數百萬之巨請的大明星張柏芝和中野良子。此教訓令婷美否決了再花千萬元巨資請韓國當紅明星做婷美“熱戀”暖卡內衣品牌 代言 人的計劃,只花百分之一的代價改請了一位印度美少女Henry。結果,作為保暖內衣后來者的“熱戀”暖卡內衣的銷售超越了不少大牌明星 代言 的產品,與當年選定鄰家女孩倪虹潔做 代言 人可謂異曲同工。
A.請明星要算好成本賬
請明星 代言 的代價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對企業的壓力可謂不輕,從成本角度考慮,能免則免。產品在市場初入階段,借助明星的名氣打開品牌知名度不失為高招。但如果品牌在市場上已有相當的知名度,包裝比較成熟,并且擁有良好的營銷渠道時,就未必要請 代言 人了。特別是品牌知名度已經很高,用明星來賺取知名度的效果將遠不如前,而且知名度不等于美譽度、忠誠度,更不等于購買力,如今消費者越來越理智,明星 代言 對商品購買的影響也逐漸減弱。事實上,很多商品在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放棄使用明星 代言 ,也并沒有使品牌形象或知名度受損或檔次下降。
其實,請明星 代言 品牌是品牌包裝和營銷的一種手段,如果明星選擇得成功,明星與品牌就能相得益彰,實現雙贏。反之則雙輸。現實中有不少企業不管自己的產品是什么,也不管選擇的明星在社會上的美譽度如何,只要對方有名,就高價請其做形象 代言 人,效果自然不佳。還有就是頻繁更換形象 代言 人,甚至一年換幾個,搞得消費者莫名其妙。這樣做廣告,等于費錢不討好。因此,企業在算好成本賬后,要選準和善用 代言 人。
B.明星 代言 有風險
首先,明星公眾形象要健康、正面。明星 代言 產品本身風險較高,容易造成“追星效應”:喜歡該明星的顧客可能會買,不喜歡的則可能不買。因為明星的形象就代表了品牌形象,一旦明星爆出丑聞,必將禍及品牌,影響產品銷售。企業要為 代言 明星的負面影響埋單,而且負面影響的時間甚至遠比 代言 時間長。所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就是這個道理。當初趙薇穿著軍旗服挨打,趙薇 代言 的品牌就未能幸免于難。據悉,在成都,就發生數十塊印有趙薇形象的廈新手機廣告牌一夜之間不見了蹤影。
另外,即便形象健康的明星,也不能確保他(她)能一直保持正面健康的形象,說不定哪天就會爆出個冷門。因此,在簽約的時候一定要約定,如果明星在受聘期間發生有損企業形象的事件或言行,明星應對此承擔責任甚至作出賠償。還有些明星雖然當紅但可能正走下坡路,有的甚至已經面臨破產或有其他不良傳聞等,選擇 代言 人之前一定要作詳細的調查了解。總之,品行不端的明星不用,緋聞不斷的明星慎用,品行不穩定的明星忌用。當然,如果只是短期借用一下他(她)的影響力,而且能夠冒得起風險的話,也不妨試試。因西安寶馬案“一夜成名”的18歲小伙劉亮成了某汽車廠商的形象 代言 人,后續新聞的利弊就見仁見智了。
其次,明星形象或影響力要與品牌定位相匹配,講究門當戶對。明星的選擇若與廣告的產品不吻合,會給人牽強附會之感。
C.莫讓明星成燙手山芋
最好是找正在當紅的明星,如果不是當紅明星,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成長性,但即使是弱勢品牌,也不要找過氣的廉價明星,因為這不僅不能提升品牌,反而會給品牌造成一種沒落的印象。
請明星 代言 還要參照競爭對手的 代言 人,要找就找比競爭對手強的 代言 人。不然等于自己承認了和競爭對手的差距,這無疑是失敗之舉。另外,請新明星 代言 還必須超越前任的 代言 明星,若明星形象下降則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也不要請同行曾經用過、已經棄用的明星,那樣很容易給消費者造成印象混淆,搞不清楚明星到底給誰 代言 。明星的過度曝光、 代言 產品過多,會產生“稀釋效應”,導致品牌的可信度下降,讓企業得不償失。
請明星一定要委托能直接接洽明星的廣告公司,直接跟明星本人接洽,這不但能使成本易于控制,而且細節溝通也較為有效。明星請了之后,就要講究如何運用。有的企業明星是請好了,卻缺乏必要的規劃、策劃工作,結果明星成了燙手山芋。
企業花重金請明星,就要用好這個 代言 人。事實上,請明星 代言 應該先有一個系統的策劃之后才來決定啟動。明星既然已經請好了,就應充分挖掘和利用他的有利資源。明星的檔次與宣傳推廣的投入應該相匹配。明星最大的資源就是知名度和號召力,企業只有在品牌營銷中大量應用,其 代言 的價值才能體現。運用明星 代言 一定要將明星與品牌進行有機整合,讓明星為品牌的文化演繹服務。須知明星再大牌也只是一片烘托品牌的綠葉,明星做廣告是要為品牌服務的。尤其當明星請得不是那么理想時,比如門不當戶不對,明星與品牌氣質不搭配,或者因為某些原因請了不如競爭對手強的 代言 人,還要利用出色的創意制作來改善這種狀況。
現實中,許多明星隨意修改廣告創意,令廠家和廣告公司頗感頭疼,所以簽合約時一定要寫上廣告創意由廠家定奪,不妨先把創意跟明星溝通好,并清楚列明,讓明星同意,以防明星喧賓奪主,搶占了品牌宣傳的風頭,結果消費者記住了名人卻想不起品牌,那真是做了冤大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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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 代言 未必能讓品牌“火”一把
在競爭日趨激烈、新產品不斷涌現的當今市場,起用明星做 代言 人確有可取之處。于是越來越多的廠商試圖依靠明星效應擴大產品的知名度,明星的廣告熱度也就越來越高。但盲目跟風找明星做 代言 人會事與愿違,據報載,我國企業盲目追星每年造成的損失保守估計也超過10億元。
明星做 代言 人的優勢,在于明星的知名度與影響力,至少消費者會認為這里面有明星的信譽擔保,因而明星做 代言 人就比普通人對企業的宣傳作用更大。但明星也是凡人,一般只看錢辦事,要他們對產品的質量、信譽負責,那是不可能的。企業若一味盲目地濫用明星,不考慮明星形象、氣質與產品的關聯性,對企業非但沒有好的營銷效果,反而有損產品形象,讓人誤以為是企業的產品賣不出去了的一種不得已行為。
其實,請明星做 代言 人只是一種廣告表現的手段,是否采用明星做 代言 人,關鍵是看他們能否很好地表達產品的特性以及是否符合品牌發展的階段性需要,以期達到提升品牌促進銷售的效果。企業不一定需用大牌明星 代言 ,請大明星 代言 的效果未必總勝過普通人。例如做火了婷美保健內衣的,僅是在賓館工作的鄰家女孩倪虹潔,廣告代價極小,其效果卻猶勝后來花數百萬之巨請的大明星張柏芝和中野良子。此教訓令婷美否決了再花千萬元巨資請韓國當紅明星做婷美“熱戀”暖卡內衣品牌 代言 人的計劃,只花百分之一的代價改請了一位印度美少女Henry。結果,作為保暖內衣后來者的“熱戀”暖卡內衣的銷售超越了不少大牌明星 代言 的產品,與當年選定鄰家女孩倪虹潔做 代言 人可謂異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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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營銷實戰:請明星代言悠著點